依據北京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規程《DB11/T 1620-2019》,氣體滅火鋼瓶報廢的年限規定如下:
5.9.3 報廢
5.9.3.1 經檢驗,滅火劑或驅動氣體鋼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報廢:
a) 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
b) 查看出廠日期鋼印,滿二十年的鋼質焊接氣瓶;
c) 查看出廠日期鋼印,滿三十年的鋼質無縫氣瓶;
d) 水壓試驗不合格的;
e) 有明顯火焰燒灼痕跡的;
f) 其他經檢驗不符合GB 13075、GB 13004、TSG R0004 相關規定的。
5.9.3.2 制冷機組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制冷功能失效、無法修復時應報廢。
5.9.3.3 系統組件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時應報廢。
5.9.3.4 管網和噴頭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時應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