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壓管道的閉水試驗
9.3.1 閉水試驗法應按設計要求和試驗方案進行。
9.3.2 試驗管段應按井距分隔,抽樣選取,帶井試驗。
9.3.3 無壓管道閉水試驗時,試驗管段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管道及檢查井外觀質量已驗收合格;
2 管道未回填土且溝槽內無積水;
3 全部預留孔應封堵,不得滲水;
4 管道兩端堵板承載力經核算應大于水壓力的合力;除預留進出水管外,應封堵堅固,不得滲水。
5 頂管施工,其注漿孔封堵且管口按設計要求處理完畢,地下水位于管底以下。
9.3.4 管道閉水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試驗段上游設計水頭不超過管頂內壁時,試驗水頭應以試驗段上游管頂內壁加2m計;
2 試驗段上游設計水頭超過管頂內壁時,試驗水頭應以試驗段上游設計水頭加2m計;
3 計算出的試驗水頭小于10m,但已超過上游檢查井井口時,試驗水頭應以上游檢查井井口高度為準;
4 管道閉水試驗應按本規范附錄D(閉水法試驗)進行。
9.3.5 管道閉水試驗時,應進行外觀檢查,不得有漏水現象,且符合下列規定時,管道閉水試驗為合格:
1 實測滲水量小于或等于表9.3.5規定的允許滲水量;
2 管道內徑大于表9.3.5規定的管徑時,實測滲水量應小于或等于按下式計算的允許滲水量;
(9.3.5-1)
3 異形截面管道的允許滲水量可按周長折算為圓形管道計;
4 化學建材管道的實測滲水量應小于或等于按下式計算的允許滲水量。
q≤0.0046Di (9.3.5-2)
式中:q ——允許滲水量(m³/24h•km);
Di——管道內徑(mm)。
表9.3.5 無壓力管道閉水試驗允許滲水量
管材 |
管徑Di(mm) |
允許滲水量[ m³/(24h•km)] |
鋼筋混凝土管 |
200 |
17.60 |
300 |
21.62 |
400 |
25.00 |
500 |
27.95 |
600 |
30.60 |
700 |
33.00 |
800 |
35.35 |
900 |
37.50 |
1000 |
39.52 |
1100 |
41.45 |
1200 |
43.30 |
1300 |
45.00 |
1400 |
46.70 |
1500 |
48.40 |
1600 |
50.00 |
1700 |
51.50 |
1800 |
53.00 |
1900 |
54.48 |
2000 |
55.90 |
9.3.6 當管道內徑大于700mm時,可按管道井段數量抽樣選取1/3進行試驗;試驗不合格時,抽樣井段數量應在原抽樣基礎上加倍進行試驗。
9.3.7 不開槽施工的內徑大于或等于l500mm鋼筋混凝土結構管道, 設計無要求且地下水位高于管道頂部時,可采用內滲法測滲水量;滲漏水量測方法按附錄F的規定進行,符合下列規定時,則管道抗滲能力滿足要求,不必再進行閉水試驗:
1 管壁不得有線流、滴漏現象;
2 對有水珠、滲水部位應進行抗滲處理;
3 管道內滲水量允許值:q≤2[L/(㎡·d)]。
條文說明
9.3 無壓管道的閉水試驗
9.3.5 本條第1、2和3款管道閉水試驗允許滲水量計算公式沿用了原“規范”的計算公式。
第4款給出的化學建材管道的允許滲水量式計算公式系采用《埋地硬聚乙烯排水管道工程技術規程》CECS 122∶2001中允許滲水量標準,也是參照美國《PVC管設計施工手冊》執行的。
9.3.6 依據各地的反饋意見,本條刪除了原“規范” 在“水源缺乏的地區”的限定;但同時補充規定:試驗不合格時,抽樣井段數量應在原抽樣基礎上加倍進行試驗。
9.3.7 本規范規定:內徑大于或等于l500mm混凝土結構管道,包括頂管、有二次襯砌結構盾構或淺埋暗挖施工管道,當地下水位高于管道頂部可采用內滲法(又稱內閉水試驗)檢驗,滲水量檢測方法可按本規范附錄F的規定選擇。
本條第2、3款中術語可參照本規范附錄 F的規定。
本條第3款內滲法允許滲漏水量標準定為:q≤2[L/(㎡·d)],在總結北京等城市工程實踐基礎上,參考了《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GB 50108第3.2.1條四級防水等級標準而制定的。
北京市地方工程建設標準較嚴些,允許滲漏水量q≤0.1[L/(㎡·d)];工程實際應用表明現場的滲漏量檢測難以操作。
對于同樣管徑的頂管工程,采用本條外閉水試驗標準要比采用本規范第9.3.5條內閉水試驗的允許滲水量小得多,在工程實際選用時應加以注意。
無壓管道的閉氣試驗
9.4.1 閉氣試驗適用于混凝土類的無壓管道在回填土前進行的嚴密性試驗。
9.4.2 閉氣試驗時,地下水位應低于管外底150mm,環境溫度為-15~50℃。
9.4.3 下雨時不得進行閉氣試驗。
9.4.4 閉氣試驗合格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規定標準閉氣試驗時間符合表9.4.4的規定,管內實測氣體壓力P≥1500Pa則管道閉氣試驗合格;
表9.4.4 鋼筋混凝土無壓管道閉氣檢驗規定標準閉氣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