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滅火設備類產品
5.15.1 功能性要求
5.15.1.1 泡沫滅火設備類產品應具有將泡沫滅火劑貯存、按比例混合、發泡進行滅火等消防功能。一般包括泡沫壓力儲罐、泡沫比例混合裝置、泡沫發生裝置、泡沫噴射裝置、預制泡沫滅火裝置、泡沫液罐、泡沫噴淋設備、廚房設備滅火裝置、泡沫噴霧滅火裝置、泵組等產品。
5.15.1.2 泡沫滅火設備在不同的啟動方式下應能按規定程序可靠動作,不應出現工作故障、部件損壞、密封部位泄漏等現象。
5.15.1.3 泡沫滅火設備應具有針對具體火災模型的滅火性能要求,并符合相關產品標準規定。對于現有產品標準不能涵蓋的火災模型應按其設計的使用場所進行實際的試驗驗證。
5.15.1.4 泡沫壓力儲罐應能耐所充裝的泡沫滅火劑的腐蝕,儲罐上應有永久性標識,標明適用的泡沫液類型。
5.15.1.5 泡沫比例混合裝置中與泡沫液或泡沫混合液直接接觸的零部件應采用耐腐蝕材料制造,其設計強度應達到*高工作壓力的4倍以上,應采用能夠進行空載運行10min的泡沫液泵。
5.15.1.6 泡沫發生裝置與泡沫液相接觸的零部件應采用耐腐蝕材料或作防腐處理;泡沫產生器的空氣吸入口及露天的泡沫噴射口,應設置防止異物進入的金屬網;在防護區內設置并利用熱煙氣發泡時,應選用水力驅動型泡沫產生器;高倍數產生器正面應設置防護網,在產生器反面也應設計防護設施,防止在葉輪轉動時進入異物或傷人。
5.15.1.7 泡沫噴射裝置的泡沫炮炮筒和泡沫槍的槍筒設計強度應滿足跌落試驗的要求和在運輸中的磕碰要求,與泡沫液相接觸的零部件應采用耐腐蝕材料或作防腐處理。
5.15.1.8 泡沫噴射裝置的控制閥門和管道中所用的控制閥門應有明顯的啟閉標志。當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出口管道口徑大于300mm時,不宜采用手動閥門。低倍系統的水與泡沫混合液及泡沫管道、中倍系統的干式管道、高倍系統的干式管道鋼管,濕式管道,宜采用不銹鋼管或內、外部進行防腐處理的鋼管。在寒冷季節有冰凍的地區,泡沫滅火系統的濕式管道應采取防凍措施。
5.15.1.9 泡沫噴射裝置的泵體應采用鋁合金、銅合金、不銹鋼材料或耐腐蝕性能不低于上述材質的其它金屬材料。
5.15.1.10 泡沫噴射裝置設備及部件應能耐受相關產品標準要求的高溫試驗、低溫試驗、恒定濕熱試驗、溫度循環泄漏試驗,機械振動試驗,鹽霧腐蝕、應力腐蝕、二氧化硫腐蝕試驗,功能應正常。
5.15.2 安全性要求
5.15.2.1 泡沫噴射裝置中所使用的部件的耐壓強度均應滿足相關的產品標準規定。靠壓縮氣體或泵組驅動的裝置產品的瓶組和封閉管段間應設置超壓泄放裝置。
5.15.2.2 泡沫噴射裝置壓縮氣體的充裝應滿足GB 14194的要求,并應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充裝壓縮氣體的瓶組在運輸和貯存過程中,容器閥出口應安裝誤噴射防護裝置,且應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和GB 150、GB 5099、GB 5100、TSG R0004 等標準的相關規定。